动力用煤供需双方采制化结果误差的探讨
[align=center]李永国(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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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煤是一种质地极不均匀的物质,这个不均匀的个性反映在采制化各方面就是误差,但是仍然有一定规律可遁。
[关键词] 煤;误差;探讨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企业自主经营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企业越来越注重自己的经营成本。动力用煤采、制、化结果,涉及到煤电两家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双方都十分注重。往往随着经济利益的加重,根据自己的煤的采、制、化结果而争论不休,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对煤的采、制、化结果的误差进行分析论证。
一、煤的特性
煤是由古代植物演变而来的,当地壳运动时,古代植物和地壳的泥沙一起运动而沉入地下,在成煤时期逐渐形成了顶板和底板,这就决定了煤形成时,就是一个不均匀的矿物质,这个不均匀的矿物质在开采、装卸、运输、破碎、缩分等过程中,始终都存在着两个最基本的,永远无法相等和不可能解决的特性:煤的颗粒体积大小、煤的颗粒质量大小。由于这两个特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大量的被测定煤的真正质量是不可知的,但是又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一个煤的采、制、化结果都不可能代表被测定煤的真正质量,而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近似质量。供需双方煤的采、制、化结果,仲裁机构的煤的采、制、化结果,都是一定范围内的近似质量,相互之间都存在一定误差,这种误差是客观的,是无法避免的,因此误差的大小只是个量度问题,关键是误差的合理性,就此而言,误差是煤的真实反映和属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的是供需双方煤的采、制、化结果的误差在国标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方法》规定允许误差范围内,供需双方则相安无事,超出规定允许差范围内的,供需双方则争论不休,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抽查对方的采样、制样样品,送仲裁机构测定其结果是经常发生的。但是很少有人研究供需双方煤的采、制、化结果误差的合理性,这是供需双方煤的采、制、化结果误差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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