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供电标煤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align=center]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644—2007火力发电厂供电标煤耗限额及计算方法[/align]
前 言
本标准第2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节能协会、浙江省能源集团、浙江省电力试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章勤、张云雷、徐晓村、张明、牟文彪、吴煜忠、屠小宝。
火力发电厂供电标煤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供电标准煤耗技术经济指标的限额和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商业运行的火力发电厂纯凝式汽轮发电机组的供电标准煤耗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计算和评价。
2 供电煤耗指标限额
供电煤耗是反映火电厂发电设备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本标准所指供电煤耗均为年度(自然年)统计值。
供电煤耗指标限额 = 供电煤耗指标基准值 × 修正系数
即 B = K × BJ (1)
式中:
B——机组供电煤耗指标限额;
BJ——供电煤耗指标基准值;(见表1)
K——修正系数,K = 1 + KL × (0.85 – X)
其中:
KL为负荷修正系数,X为负荷系数 。
当X > 0.85 时,KL =0;
当0.85 ≥ X > 0.70 时,KL =0.20;
当0.70 ≥ X > 0.60 时,KL =0.25;
当0.60 ≥ X 时,KL =0.30;
供电煤耗指标基准值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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