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 告
2007年 第49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现批准《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等七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
二、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
特此公告。
2007年7月12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审核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扩大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工业固定污染源;细化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位置要求以及经验收合格后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到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后的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简化了各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补充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检测和比对监测的方法、技术要求和相关记录表格。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7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5-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固定污染源CEMS的组成
5 固定污染源CEMs技术性能要求
6 固定污染源CEMS安装位置要求
7 固定污染源CEMS技术验收
8 固定污染源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9 固定污染源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10 固定污染源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
11 数据记录与报表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CEMS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CEMS技术指标调试检测结果分析和处理方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数据计算与处理
附录D(规范性附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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